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120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北路65号之十五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剧场-自编一层04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税区市花路1号创凌通科技大厦A座11、12、13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4民初16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核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3年3月31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 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