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2880号
原告:***美(广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告:***,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美(广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32.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