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市大港口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民初26270号 原告:南宁市大港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下津路8号标准厂房1号厂房2号厂房连廊1号厂房五层厂房1号楼5楼511-7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692759228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被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税区市花路1号创凌通科技大厦A座11、12、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1525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上列原告南宁市大港口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大港口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桃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