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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馆国际控股企业(有限合伙)与***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101民初1836号 原告:上海***馆国际控股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崇明区跃新路1688号9幢1092室。 诉讼代表人:***,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志丹路184-190(双)号5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4年9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男,1964年12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上海磐基木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路3424号1幢二层4区2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税区市花路1号创凌通科技大厦A座11、12、13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馆国际控股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上海**装潢有限公司、***、***、上海磐基木业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馆国际控股企业(有限合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馆国际控股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羽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