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乐艳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诉讼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04执保243号 申请人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乐艳、河南军恒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河南军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乐艳在中国建设银行青海西宁城中支行6217004400013563442账户中资金2332747.72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3)青0104民初37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乐艳在中国建设银行青海西宁城中支行6217004400013563442账户中资金2332747.72元,期限为一年。2023年7月11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乐艳上述账户内的存款以2332747.72元为限予以冻结(本案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70.43元)。 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37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乐艳在中国建设银行青海西宁城中支行6217004400013563442账户中资金2332747.72元,申请人基于以上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权利未能全部得到实现。 (2023)青0104执保243号案件部分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