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乐艳、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青0104执211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艳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0104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062809.31元、案件受理费22734元、利息135554.83元、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自2022年7月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经核实,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7月14日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296986.6元,2023年6月21日至2023年7月14日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2023年6月24日至2023年7月14日期间的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12442元未支付,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将该部分利息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2442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0104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了执行部分12442元的执行费8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3)青0104执211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