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中高新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鲁中高新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执恢2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中高新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齐商银行东区。
法定代表人:司淑锋,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庞曰永,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本院在执行山东鲁中高新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与***、庞曰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2020)鲁0323执33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登记在***名下坐落于沂源县××路××号××居民区17号住宅楼的房产一套,合同编号:20121xxxx,预售证号:××,住宅建筑面积:130.35㎡,储藏室建筑面积:12.58㎡。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10时至2021年11月11日10时委托淘宝网沂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上述房产。2021年11月11日,买受人王继福(公民身份号码:37282819********)以64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登记在***名下坐落于沂源县××路××号××居民区17号住宅楼(合同编号:201210180031;预售证号:××)的查封。
二、登记在***名下坐落于沂源县××路××号××居民区17号住宅楼(合同编号:201210180031,预售证号:××,住宅建筑面积:130.35㎡,储藏室建筑面积:12.58㎡)的所有权及对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买受人王继福(公民身份号码:37282819********)所有,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继福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王继福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朝程
审判员  尹纪锋
审判员  周 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