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中高新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山某某园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民初3157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627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多***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中高新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C5MXR13。 法定代表人:司淑锋,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7年4月27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园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鲁中高新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6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玮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