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民初3157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627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多***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中高新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C5MXR13。
法定代表人:司淑锋,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7年4月27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园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鲁中高新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6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玮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