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中高新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山某某园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民初3157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627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多***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中高新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C5MXR13。 法定代表人:司淑锋,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7年4月27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山***园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鲁中高新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本案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园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鲁中高新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玮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