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民初3157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627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多***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中高新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C5MXR13。
法定代表人:司淑锋,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7年4月27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山***园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鲁中高新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本案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园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鲁中高新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玮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