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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3财保7号 申请人:***,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申请人:**,男,198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申请人:滕州市锦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RUEP759。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59891。 法定代表人:**坤,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鲁中高新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C5MXR13. 法定代表人:司淑锋,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财产保全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滕州市锦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中高新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