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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3财保61号 申请人:***,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申请人:***,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申请人:***,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申请人:山***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新城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627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鲁中高新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C5MXR13。 法定代表人:司淑锋,董事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园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鲁中高新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23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等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冀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