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中高新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山某某园置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3财保229号 申请人:***,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鲁山路东苑居民小区翡翠园26号楼3**6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28281964********。 被申请人:山***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新城路北侧健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627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鲁中高新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C5MXR13。 法定代表人:司淑锋,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园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鲁中高新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4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园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鲁中高新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玮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