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金诚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台山市金诚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中法民四终字第1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嘉荣,住广东省台山市。
委托代理人:温自处,住珠海市香洲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山市金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杨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陈嘉荣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4)江台法斗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嘉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嘉荣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嘉荣撤回上诉。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4)江台法斗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陈嘉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健文
审 判 员  黄国坚
代理审判员  赵 沂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林银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