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4534号之一
原告:天水中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社棠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天旺,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蕊,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新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北路96号(陆都花园4号)。
法定代表人:曹德庆,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水中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新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天水中集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水中集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中集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69元,由原告天水中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英
书 记 员 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