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润燃气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渭南市西潼燃气管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华润燃气设计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民特24号
申请人:渭南西潼燃气管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翔,男,汉族,1989年9月6日出生。
被申请人:成都华润燃气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渭南市西潼燃气管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华润燃气设计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渭南市西潼燃气管网有限公司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因该份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签字,故该份合同没有生效。合同未生效,故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亦没有效力,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
被申请人成都华润燃气设计有限公司称,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已经生效且履行完毕,申请人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款项,现在是因为申请人不愿意支付剩余的款项,故意提起诉讼再拖延时间。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2日,申请人渭南西潼管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城市燃气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潼关—华县工业园输气管道项目涉及合同,合同涉及总价为336万元。该合同十一条约定: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可向工程建设所在地渭南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当地无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又未达成调解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2013年5月10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成)名称预核外2013第000163号,核准将“成都城市燃气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成都华润燃气设计有限公司”。2014年1月17日,潼关—华县工业园输气管道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通过专家的审查。2013年8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50万设计费,2013年10月28日支付设计费50万元,2014年1月21日支付设计费10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渭南市西潼燃气管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华润燃气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本案中,2013年3月22日,申请人渭南西潼管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城市燃气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潼关—华县工业园输气管道项目涉及合同,合同涉及总价为336万元。该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确认为有效,该份合同已履行。该合同十一条约定: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可向工程建设所在地渭南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当地无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又未达成调解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该第十一条明确约定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向渭南仲裁委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就是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且渭南市仅有一个仲裁委员会即渭南仲裁委员会,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就是渭南仲裁委员会。故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向渭南仲裁委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渭南市西潼燃气管网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渭南市西潼燃气管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O年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