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鑫尚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琼海明道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鑫尚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6民终5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琼海明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琼海市嘉积镇官塘***以南御泉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鑫尚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博雅路700号第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伍群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天成(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琼海明道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海南鑫尚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9)琼9002民初2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作出预缴上诉费用通知书。上诉人琼海明道实业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1月6日收到缴费通知书,但未按规定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上诉人琼海明道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琼海明道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罗葵
审判员周果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