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11民初5158号
原告:***,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女,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河南一路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宝龙广场三期C5栋300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一路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诉被告***、***、河南一路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