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路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11民初5158号 原告:***,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女,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河南一路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宝龙广场三期C5栋300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一路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诉被告***、***、河南一路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