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民终36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坤,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宏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城关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173350084U。
法定代表人:张新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津县上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新长南线北侧民生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060045534P。
法定代表人:李志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占坡、曹梦娇,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宁,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上诉人**坤、河南宏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延津县上宅置业有限公司、李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6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坤与河南宏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坤、河南宏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坤、河南宏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坤、河南宏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92元,减半收取6546元,由上诉人**坤负担5820元、河南宏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26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泽华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温双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贺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