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26执191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宏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城关镇西街。
法定代表人:张新山,任总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延津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延津县新延街**。
法定代表人:翟跃强,任局长职务。
申请人河南宏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津县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豫0726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20年10月27日经申请人河南宏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立案,要求被执行人延津县公路管理局支付河南宏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988842.63元及利息。
执行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告知书文书。2020年10月29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32台报废机器设备及车辆,并于2020年11月14日10时至2020年11月15日10时在网上进行公开拍卖,一拍成功,拍卖成交价为887800元,拍卖款已交付申请人。
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2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内容详见和解协议)。申请人河南宏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延津县公路管理局的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6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齐献学
审判员 王志勇
审判员 王 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邓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