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5民监6号
原审原告:河南宏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延津县城关西街。
法定代表人:张新山,任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澳鸿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和平路南段联通大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进忠,董事长。
原审原告河南宏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河南澳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豫0725民初102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8)豫0725民初1027-1号民事裁定书。
审判长 刘 敏
审判员 徐献国
审判员 安丹丹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