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牧野区中州钢模租赁部与河南宏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新乡市宏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11民初118-1号
原告:新乡市牧野区中州钢模租赁部,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新濮路定国村。
负责人:李兴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志,男,汉族,1965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新乡市牧野区中州钢模租赁部员工。
被告:河南宏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新乡市宏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城关西街。
法定代表人:张新山。
被告:***,男,汉族,1969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告:***,男,汉族,1981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原告新乡市牧野区中州钢模租赁部诉被告河南宏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新乡市宏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新乡市牧野区中州钢模租赁部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有权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牧野区中州钢模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侯丽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佳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