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11民初118-2号
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中州钢模租赁部,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新濮路定国村。
负责人:李兴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志,男,汉族,1965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新乡市牧野区中州钢模租赁部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宏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新乡市宏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城关西街。
法定代表人:张新山。
被申请人:王新江,男,汉族,1969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牧野区中州钢模租赁部与被告河南宏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新乡市宏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新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9)豫0711民初1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告河南宏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新乡市宏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新江、***建名下银行存款83000元或者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现本案已终结,需解除对以上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宏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新乡市宏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新江、***名下银行存款83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侯丽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佳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