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宏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26民初2978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告:河南宏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城关镇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173350084U。
法定代表人:张新山,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卫,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系河南宏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拥军,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被告:***,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杨某某,男,195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宏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被告杨某某申请撤诉,庭审后原告***就涉案纠纷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后原告***于2019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宏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6元,减半收取计18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冯丽利
人民陪审员  刘高光
人民陪审员  王 飞
二〇一九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随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