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怡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衡阳市蒸湘区星晨影视文化传媒中心与湖南怡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408民初694号
原告:衡阳市蒸湘区星晨影视文化传媒中心,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怡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47年12月4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衡阳市蒸湘区星晨影视文化传媒中心与被告湖南怡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衡阳市蒸湘区星晨影视文化传媒中心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衡阳市蒸湘区星晨影视文化传媒中心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蒸湘区星晨影视文化传媒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衡阳市蒸湘区星晨影视文化传媒中心负担。
审判长石丹
审判员廖治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XX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