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4民初6547号之一
原告:无锡华特电梯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玉,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然,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湖南怡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无锡华特电梯装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特公司)与被告湖南怡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华特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特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特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元、财产保全费390元,合计563元,由华特公司负担。
审判员戴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