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10817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代理人:李攀,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开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解放路29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7694730187。
法定代表人:张世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海刚,河南琮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濮阳县开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后利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