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德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均与苏州德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3158号
原告:**均,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元江,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德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锦峰路8号12号楼2F。
法定代表人:葛秋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城,江苏路韬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原告**均与被告苏州德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德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均撤回对被告苏州德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均负担。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