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8民初460号
原告:刘志明,男,1976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泽贵,重庆市巫溪县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北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十段滨河路金土地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5U7NGX6R。
法定代表人:马兴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何宗梅,女,1983年5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本院在审理刘志明与被告重庆北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宗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刘志明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志明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合法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志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刘志明负担。
审判员 李廷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向双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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