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重庆北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8民初623号
原告:***,男,1991年6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男,1967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北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县巫溪县宁河街道十段滨河路金土地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5U7NGX6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北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伟
书 记 员 蹇和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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