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民初1773号
原告:***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538号华地大厦南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8056609B(4-4)。
法定代表人:徐从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之唐,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树祥,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毅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盐化工业园企业服务中心二楼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MA2RJ0L7XY(1-1)。
法定代表人:范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东胜,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翔,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毅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正芬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