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腾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腾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3民初1844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安徽臻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静,安徽臻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腾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538号华地大厦南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8056609B。
法定代表人:徐从柱,职务经理。
被告:姜虎,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阜***与被告安徽腾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海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纪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