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腾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705民初5959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超。
被告:***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538号华地大厦南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8056609B。
法定代表人:徐从柱
被告:***,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原告***与被告***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桂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67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6月29日签订铜陵市第十中学西湖校区综合楼工程部水电班组施工合同。并于次月开始施工,直至2020年5月底施工结束。期间共产生157000元的施工费,除被告已支付90000元外尚欠原告67000元未支付。该欠款经原告多次讨要均无果。据此,特具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出庭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借用***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资质以***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市第十中学(原十九中)综合科技楼工程项目部名义承建该综合科技楼施工任务。因业务需要,2019年6月29日***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水电安装及维护。该合同就工程地点、名称、承包方式、价款、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作了约定。其中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合同落款签名分别为甲方(被告)***、身份证号码和乙方(原告)***、身份证号码。合同签订后,原告自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依约完成了水电施工工作,共产生157000元施工费。施工期间被告***陆续支付90000元外,尚欠原告67000元未能支付。2021年7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欠款67000元并承诺于2021年9月30日付清。付款期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照承诺履行,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及合同、对账单、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向本院提起的诉讼案由为劳务纠纷,案涉合同第二条约定为包工不包料,原告仅提供劳务,原、被告之间的财产纠纷实为劳务费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当事人负有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原告依约提供了劳务,被告应当按时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没有完全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显属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欠款及占用欠款的利息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占用欠款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明显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否承担付款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案涉劳务合同是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上既没有被告***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又没有其签章,根据合同相对性被告***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本案适格主体,不应承担合同责任,原告对被告***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相关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67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以6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茂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查 雁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