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民初1586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献民,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538号华地大厦南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80566098B
法定代表人:徐从柱。
被告:***,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原告***诉被告***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2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富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费荣芳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