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广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广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网视云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技术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4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广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路5号院1号楼3层302-1室。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网视云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路20号5号楼239。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中广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上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网视云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视云通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的(2020)京73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5月12日、2021年6月17日、2022年3月9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中广上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网视云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广上洋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中广上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网视云通公司负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遗漏2019年11月21日***通过微信发送的“REPLY_MD100项目客户问题.docx”文件这一关键证据,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二)网视云通公司交付的开发成果不符合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现有证据可证明样机验收不合格。根据实际履行情况,支付样机费用是垫付行为,不以验收通过为前提。因样机验收不合格,中广上洋公司才未支付合同尾款。网视云通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中广上洋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中广上洋公司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2020年6月19日网视云通公司收到中广上洋公司起诉状之日解除《技术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2.网视云通公司返还合同款159000元以及滞纳金9540元;3.网视云通公司赔偿违约金150929.58元;4.***承担连带责任;5.网视云通公司负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0日,网视云通公司与中广上洋公司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约定中广上洋公司委托网视云通公司开发设计MD100项目,周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中广上洋公司依约支付了首期款159000元,网视云通公司未在约定的开发周期内完成开发工作。双方于2019年8月19日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将开发周期延至2019年11月10日,若在2019年11月10日前未完成或交付的技术成果不符合开发设计要求,履行期间的设计开发所有费用由网视云通公司承担,中广上洋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网视云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承诺对网视云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网视云通公司、***在原审中共同辩称: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解除条件未成就。验收合格后,对方已实际结算费用。中广上洋公司要求返还合同款、滞纳金以及违约金缺少依据。***亦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10日,中广上洋公司与网视云通公司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约定:基于中广上洋公司要求的《MD100设计需求书》的内容,网视云通公司进行定制开发,包括软件,以及硬件原理图的开发设计,中广上洋公司负责硬件的制板生产加工;设计内容包括原理图设计、FPGA内容软件开发、TX2底层驱动开发;技术要求见合同附件《MD100设计需求书》;设计总周期为合同签订起3个月,具体设计细节安排参见《MD100设计需求书》;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所需的成本,报酬是指该项目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该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及报酬为318000元;合同签订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中广上洋公司应向网视云通公司支付合同金额50%即159000元,作为设计开发首付款;网视云通公司样机设计完成并提供样机及必要使用说明文档给中广上洋公司,中广上洋公司收到样机并可正常点亮、使用,7个工作日内向网视云通公司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95400元;验收合格后,网视云通公司将所有设计原始资料、文档、软件源代码、硬件源文件、生产制造文件全部提供给中广上洋公司,7个工作日内中广上洋公司将剩余20%尾款即63600元支付给网视云通公司;该合同自2018年9月8日至2019年9月7日在北京履行;设计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参见《MD100设计需求书》;设计成果达到该合同及合同附件要求,并经中广上洋公司签字确认;网视云通公司应保证其交付的设计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一方违反该合同规定,在收到非违约方的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未纠正违约行为的,非违约方有权单方面通知违约方终止该合同;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数额不足以赔偿非违约方损失时,违约方应就其违约行为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所有损失、损害和费用给予足额赔偿;网视云通公司应按开发计划完成相关的工作,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全部的开发任务,网视云通公司每逾期1日按合同总金额的1‰支付滞纳金,30日后,如仍无法交付,合同自行终止,网视云通公司需返还中广上洋公司在合同执行期间所支付的所有款项,并向中广上洋公司支付该合同总金额20%违约金,作为赔偿。《MD100设计需求书》约定了设计要求、系统构架等,其中第十条约定了验收与交接,包括:2套可以演示验证的电路板、FPGA源码、TX2驱动程序与源代码、相关说明文档,包括使用与接口说明文件、编程指南等、更改后的原理图源文件。2019年8月19日,中广上洋公司与网视云通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网视云通公司无法在原合同约定期内完成任务,考虑到网视云通公司的技术和人员困难,中广上洋公司同意修改原合同的部分技术条款,改版内容见《MD100电路板改版方案》(附件),并且同意将网视云通公司开发设计期限延至2019年11月10日;网视云通公司应当在2019年11月10日前严格按照《MD100电路板改版方案》要求完成全部开发设计工作,履行期间开发设计所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路板制版和调试用的样板费用(含元器件及生产费)]由网视云通公司垫付,待网视云通公司交付开发成果验收合格后,中广上洋公司根据网视云通公司提供的单据按照网视云通公司的实际消费予以结算(注:按生产5套电路板样板计算,总费用应不高于10万元),同时,中广上洋公司根据原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合同款;若网视云通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完成开发设计工作或者交付开发成果仍不符合中广上洋公司的开发设计要求,履行期间的设计开发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路板制版和调试用的样板费用(含元器件及生产费)]由网视云通公司承担,中广上洋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网视云通公司按原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网视云通公司的股东兼实际管理人***自愿为网视云通公司履约中对中广上洋公司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协议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该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事项,仍按原合同执行。2018年9月14日,中广上洋公司支付了159000元合同款。2018年10月11日,中广上洋公司与案外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加工MD100样板,中广上洋公司支付了18000元。2019年5月20日,中广上洋公司与案外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加工MD100样板,中广上洋公司支付了24000元。2019年12月25日,中广上洋公司与网视云通公司签订了《MD100项目样板委托加工合同》,约定:截至2019年5月1日,网视云通公司所生产的MD100项目样品板材料与加工费用为30467.25元,双方签署该合同后,中广上洋公司一周内付清该费用。2019年12月31日,中广上洋公司支付了上述费用。2019年12月25日,中广上洋公司与网视云通公司签订了《MD100项目样板委托加工合同》,约定:截至2019年12月17日,网视云通公司所生产的MD100项目样品板材料与加工费用共计78462.33元,双方签署该合同后,中广上洋公司一周内付清该费用。2019年12月31日,中广上洋公司支付了上述费用。中广上洋公司与网视云通公司提交了2019年10月至11月双方工作人员的微信截图,内容是关于样机交接、需解决问题的反馈沟通。网视云通公司提交了2019年12月双方工作人员的微信截图,内容是之前加工费的沟通;还提交了2020年1月、3月双方工作人员的微信截图,内容是中广上洋公司要求网视云通公司如果接受继续开发,签订补充协议。网视云通公司要求预付款项及支付余款事宜。中广上洋公司承认合同中约定的样机就是电路板,承认网视云通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之内交付了样机;同时,表示不需要网视云通公司交付《MD100设计需求书》第十条验收与交接中约定的其他内容。原审法院认为,涉案《技术开发合同》及附件《MD100设计需求书》《补充协议》及附件《MD100电路板改版方案》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中广上洋公司承认网视云通公司在合同约定的2019年11月10日前交付了样板,故合同是否解除,应审查交付的开发成果是否符合开发设计要求。《补充协议》中还约定,履行期间开发设计所需费用由网视云通公司垫付,待交付开发成果验收合格后,中广上洋公司按照实际消费予以结算,同时,中广上洋公司根据原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合同款。根据该款协议,支付由网视云通公司垫付的履行《补充协议》期间开发设计费用的条件,是交付开发成果验收合格。中广上洋公司已按照实际消费予以结算了截至2019年12月17日的材料与加工费用,应视为其对交付的开发成果验收合格。根据现有证据,网视云通公司在《补充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开发设计工作,且交付的开发成果经《补充协议》约定的给付开发设计费用条件成就所验证,故中广上洋公司要求解除《技术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中广上洋公司要求认定网视云通公司违约,与《补充协议》中开发设计期限的约定相冲突,原审法院对中广上洋公司要求网视云通公司返还已付合同款、支付滞纳金及赔偿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网视云通公司无合同责任,故***亦无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依据。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京73民初520号民事判决:驳回北京中广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092元,由北京中广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补充提供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一)二审中,中广上洋公司、***均认可《MD100电路板改版方案》约定了MD100电路板需支持1080i50格式的SDI信号输入。(二)MD100电路板原理方案由网视云通公司设计;中广上洋公司委托****(北京)有限公司设计MD100baseV2.0PCB,双方于2018年10月15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18000元;该合同约定中广上洋公司联系人为***。(三)中广上洋公司委托****(北京)有限公司设计MD100PCB,双方于2019年5月24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24000元;该合同约定中广上洋公司联系人为***。(四)中广上洋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19日、2019年1月22日、2019年5月29日和2019年8月20日分批向****(北京)有限公司支付了上述两笔合同款项。(五)***称网视云通公司共完成了五块电路板的制作并向中广上洋公司交付了其中一块,未向中广上洋公司交付FPGA文件。对此,中广上洋公司和网视云通公司未持异议。(六)中广上洋公司、***均认可“REPLY_MD100项目客户问题.docx文件”的真实性,该文件记载,客户提出MIPI-CSI接口不支持隔行扫描以及50i或60i(格式的信号)的问题。(七)《补充协议》的附件《MD100电路板改版方案》之一(3)约定:“MIPI-CSI转换处理只能支持1080p30,需要同时自动支持1080p25、1080p30、1080i50、1080i60、1080p60这几种输入图像格式。”《MD100电路板改版方案》之三(7)约定,MIPI-CSI信号可以自动支持1080p25,1080p30、1080i50、1080i60、1080p60这几种输入图像格式。合同履行过程中,2019年11月11日、18日,中广上洋公司两次向网视云通公司提出:“需要添加对50i,50p,60p的支持。”2019年11月21日,中广上洋公司再次向***提出:“50i是必须支持的,否则业内大多数摄像机将无法使用。”***回复:“可以通过FPGA把50i转换成30p给TX2。”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广上洋公司、***认为“输入图像格式”指的是“SDI输入图像格式”;网视云通公司对此解释虽不认可,但未进行任何有说服力的说明,亦未对“输入图像格式”应当为何给出合理解释。(八)网视云通公司、***签收中广上洋公司提交的起诉状副本日期为2020年7月10日。二审中,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勘验结果表明,中广上洋公司和网视云通公司分别提供的MD100电路板外观一致。中广上洋公司提供的MD100电路板无法处理1080i50输入信号但可以处理1080p30输入信号;网视云通公司提供的MD100电路板能够正常处理1080i50、1080p30输入信号;交叉信号源和TX2模块后,测试结果无变化。勘验过程中,网视云通公司技术人员撖龙承认,网视云通公司提交的电路板中FPGA程序系勘验前一天烧写。本院认为,本案系技术合同纠纷。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间为2021年1月1日之前,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正确。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一)网视云通公司对《技术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履行是否符合约定,《技术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应否解除;(二)若上述合同解除,各方的责任承担问题。◊1◊关于网视云通公司对《技术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履行是否符合约定,《技术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应否解除的问题 根据本案一审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该法2021年修正后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网视云通公司作为开发方主张其已履行了全部开发义务,应当对其交付的技术成果能够支持《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的1080i50格式的输入信号承担举证责任。《补充协议》约定,MIPI-CSI转换处理需要自动支持包含1080i50输入图像格式。中广上洋公司、网视云通公司人员的聊天记录显示,涉案项目开发过程中,中广上洋公司多次强调1080i50格式必须得到支持,并督促网视云通公司完成对应开发工作。但直至本案诉讼,根据在案证据以及网视云通公司、***的自认,网视云通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未实现对1080i50输入图像格式的支持。而且本院勘验结果显示,中广上洋公司提供的MD100电路板可以支持1080p30信号但无法支持1080i50信号;网视云通公司技术人员撖龙承认,网视云通公司的MD100电路板中FPGA程序系勘验前一天烧写。对此,网视云通公司主张其在勘验中提供的MD100电路板能够支持1080i50格式的输入信号,故可以推定其履行符合《技术开发合同》要求。该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勘验情况无法证明网视云通公司对1080i50格式支持的实现是在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的。网视云通公司辩称,其向中广上洋公司交付的MD100电路板原本能够支持1080i50输入信号。考虑到网视云通公司未向中广上洋公司交付过FPGA文件,中广上洋公司自行编写并烧录FPGA文件,使得MD100电路板恰好能达到支持1080p30输入信号但不支持1080i50输入信号的状态,这一事实发生的可能性极小。因此,网视云通公司的上述解释均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技术逻辑,本院不予采信。网视云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交付的技术成果符合合同约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合以上事实,可以认定网视云通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MD100电路板改版方案》之一(3)与之三(7)所约定的MIPI-CSI需要同时或自动支持1080p25、1080p30、1080i50、1080i60、1080p60的功能开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按照《补充协议》第一条的约定,若网视云通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开发设计工作或者交付开发成果仍不符合中广上洋公司的开发设计要求,中广上洋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综观双方订立和履行合同的基本事实,网视云通公司在《技术开发合同》项下逾期较长时间不能交付约定开发成果,《技术开发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全部开发任务,然而实际开发工作在接近一年的时间内尚未完成;对此双方在《补充协议》中予以确认,并再次约定技术开发条件和交付期限(2019年11月10日前),并对逾期交付开发成果明确约定解约等后果,该约定合法有效。鉴于网视云通公司在约定期限内交付的开发成果不符合中广上洋公司的开发设计要求,按照上述约定解约条件,中广上洋公司有权解除《技术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上述合同自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即2020年7月10日)起解除。◊2◊关于合同解除后各方责任的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除终止履行外,主要应当依法处理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对已经履行部分进行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其中恢复原状主要是指对于能够恢复原状的已履行部分在物理形态上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主要是指对不能恢复原状的已履行部分进行折价补偿(即在价值形态上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二是双方如果采取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还因对方违约或者合同解除而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确定损失赔偿责任。合同解除后,中广上洋公司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即请求网视云通公司返还预付合同款159000元,同时中广上洋公司应返还网视云通公司交付的电路板。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原则上可以请求违约方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违约责任。《技术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原则上应当遵照执行。中广上洋公司依约主张网视云通公司支付逾期30日的滞纳金9540元,应予以支持。鉴于中广上洋公司对合同约定的技术成果未完成在充分说明和积极促成合同履行并尽力减少损失方面也负有一定责任,综合考虑涉案合同的具体约定与实际履行、各方责任等情况,合同中原本约定交付不符合约定时由网视云通公司承担的设计开发所有费用即电路板的设计开发费用150929.58元,中广上洋公司承担60371.58元,网视云通公司承担90558元。关于***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补充协议》第三条对此有明确约定,故***对网视云通公司返还首付款159000元、赔偿电路板的设计开发费用90558元和滞纳金9540元,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中广上洋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部分不当,应予纠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二、确认北京网视云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广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2019年8月19日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0年7月10日解除;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网视云通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中广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合同首付款159000元、支付滞纳金9540元和电路板设计开发费用90558元;在北京网视云通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合同首付款159000元的同时,北京中广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其返还电路板;四、***对北京网视云通科技有限公司在前述判项中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北京中广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092元,北京中广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37元,北京网视云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92元,由北京中广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37元,北京网视云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毛 涵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汪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