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4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广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路5号院1号楼3层30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视云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路20号5号楼2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广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上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网视云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视云通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的(2020)京73民初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4月22日、2022年3月3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中广上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网视云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第一次、第二次询问,被上诉人网视云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第二次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广上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中广上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网视云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对中广上洋公司提交的关键证据不予质证,漏查本案关键事实。中广上洋公司在原审庭审时提交了《REPLY_MD100项目客户问题.docx》证据,原审法院未组织当庭质证,要求中广上洋公司庭下与网视云通公司质证。中广上洋公司庭后向网视云通公司发送了该证据,向原审法院邮寄了该证据打印件及光盘、代理意见、补充代理意见、再次开庭申请书。但原审判决对该证据及相关“50i格式输入”问题只字未提。(二)原审法院推定样机验收合格,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验收不合格属于客观事实,《REPLY_MD100项目客户问题.docx》可以直接证明“验收不合格”。特别是网视云通公司交付的样机无法支持50i输入,不符合技术要求,根本无法投入正常使用,中广上洋公司不可能验收。2.本案存在充分直接的证据可以证明“样机不合格,无法通过验收”。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自2019年11月初样机交付后,验收检测过程中,中广上洋公司立即发现了很多重大问题,无法通过验收。***仅提出了未经验证的解决方案,但未实际实施。尤其是,***发送的《REPLY_MD100项目客户问题.docx》承认问题存在,且一部分重要问题无法解决。2019年底支付样机费用后,中广上洋公司自2020年1月10日开始多次催促网视云通公司完成开发,网视云通公司拒不履行义务。3.经双方多次协商,中广上洋公司为了促使网视云通公司尽快完成合同义务,交付合格样机,放弃了部分合同权利,同意先行支付样机费用,但明确不同意支付剩余合同款。(三)中广上洋公司并未放弃网视云通公司交付技术资料的付款条件。因网视云通公司在原审庭审时交付技术资料已无实际意义,故中广上洋公司表态不需要其交付。此与合同正常履行时的付款条件无关。
网视云通公司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合同尾款159000元的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结合合同履行情况,中广上洋公司实际向网视云通公司支付了垫付的样板费用,上述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中广上洋公司应根据《技术开发合同》之约定支付剩余的合同款。关于50i输入输出问题,因中广上洋公司指定的硬件TX2不支持50i输出,故该问题与网视云通公司的开发行为无关,网视云通公司对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网视云通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网视云通公司请求判令中广上洋公司:1.支付技术开发费用共计159000元;2.以159000元为本金,支付从2019年1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拆借利率)计息至上述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中广上洋公司辩称,网视云通公司开发的产品未达标准,不符合双方确定的设计要求,网视云通公司违约行为使中广上洋公司遭受了重大损失,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10日,中广上洋公司(甲方)与网视云通公司(乙方)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约定:
一、标的技术的内容、范围及要求
1.目标:基于甲方要求的《MD100设计需求书》的内容。乙方进行定制开发,包括软件,以及硬件原理图的开发设计。甲方负责硬件的制板生产加工。
2.设计内容:原理图设计,FPGA内容软件开发,TX2底层驱动开发。
3.技术要求:见合同附件《MD100设计需求书》。
三、研究开发计划
设计总周期为合同签订起3个月。具体设计细节安排参见《MD100设计需求书》。
四、研究开发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或结算方式
(一)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所需的成本,报酬是指本项目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
本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及报酬为318000元。
(二)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50%,即159000元,作为设计开发首付款;
(2)乙方样机设计完成并提供样机及必要使用说明文档给甲方,甲方收到样机并可正常点亮、使用,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95400元;
(3)验收合格后,乙方将所有设计原始资料,文档,软件源代码,硬件源文件,生产制造文件全部提供给甲方,7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剩余20%尾款,即63600元支付给乙方;
六、本合同自2018年9月8日至2019年9月7日在北京履行。
十、验收的标准和方式
(一)成果的交付
设计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参见《MD100设计需求书》。
(二)成果的验收
设计成果达到本合同及合同附件要求,并经甲方签字确认。
《MD100设计需求书》约定了设计要求、系统构架等,其中第十条约定了验收与交接,包括:2套可以演示验证的电路板、FPGA源码、TX2驱动程序与源代码、相关说明文档,包括使用与接口说明文件、编程指南等、更改后的原理图源文件。
2019年8月19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
(一)开发项目的履行期限及费用承担
因乙方无法在原合同约定期内完成任务,考虑到乙方的技术和人员困难,甲方同意修改原合同的部分技术条款,改版内容见《MD100电路板改版方案》(附件),并且同意将乙方开发设计期限延至2019年11月10日。
乙方应当在2019年11月10日前严格按照《MD100电路板改版方案》要求完成全部开发设计工作,履行期间开发设计所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路板制版和调试用的样板费用(含元器件及生产费)】由乙方垫付,待乙方交付开发成果验收合格后,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单据按照乙方的实际消费予以结算(注:按生产5套电路板样板计算,总费用应不高于10万元),同时,甲方根据原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合同款。
若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完成开发设计工作或者交付开发成果仍不符合甲方的开发设计要求,履行期间的设计开发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路板制版和调试用的样板费用(含元器件及生产费)】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原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本协议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事项,仍按原合同执行。
2018年9月14日,中广上洋公司支付了159000元合同款。
2018年10月11日,中广上洋公司与案外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加工MD100样板,中广上洋公司支付了18000元。2019年5月20日,中广上洋公司与案外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加工MD100样板,中广上洋公司支付了24000元。
2019年12月25日,中广上洋公司与网视云通公司签订了《MD100项目样板委托加工合同》,约定截止到2019年5月1日,网视云通公司所生产的MD100项目样品板材料与加工费用为30467.25元,双方签署本合同后,中广上洋公司一周内付清上述费用。2019年12月31日中广上洋公司支付了上述费用。
2019年12月25日,中广上洋公司与网视云通公司签订了《MD100项目样板委托加工合同》,约定截止到2019年12月17日,网视云通公司所生产的MD100项目样品板材料与加工费用共计78462.33元,双方签署本合同后,中广上洋公司一周内付清上述费用。2019年12月31日中广上洋公司支付了上述费用。
双方提交了2019年10月至11月双方工作人员的微信截图,内容是关于样机交接、需解决问题的反馈沟通。网视云通公司提交了2019年12月双方工作人员的微信截图,内容是之前加工费的沟通。双方还提交了2020年1月、3月双方工作人员的微信截图,内容是中广上洋公司要求网视云通公司如果接受继续开发,签订补充协议;网视云通公司要求预付款项及支付余款事宜。
中广上洋公司承认合同中约定的样机就是电路板,承认网视云通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之内交付了样机。同时表示不需要网视云通公司交付《MD100设计需求书》第十条验收与交接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原审法院认为:中广上洋公司与网视云通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及附件《MD100设计需求书》《补充协议》及附件《MD100电路板改版方案》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一)中广上洋公司是否应当按约支付技术开发费用
2019年12月25日,中广上洋公司与网视云通公司签订了《MD100项目样板委托加工合同》,约定了截止到2019年5月1日的样品板材料与加工费用。2019年12月31日中广上洋公司支付了上述费用。因为《补充协议》是双方于2019年8月19日签订,故截止到2019年5月1日的费用与履行《补充协议》所产生的材料与加工费用无关。
2019年12月25日,中广上洋公司与网视云通公司签订了《MD100项目样板委托加工合同》,约定截止到2019年12月17日,网视云通公司所生产的MD100项目样品板材料与加工费用为78462.33元。2019年12月31日中广上洋公司支付了上述费用。该合同约定了截止到2019年12月17日的材料与加工费用,根据前述中广上洋公司已支付了截止到2019年5月1日的样品板材料与加工费用,故该合同约定支付的费用应包括履行《补充协议》所产生的材料与加工费用。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还约定,履行期间开发设计所需费用由网视云通公司垫付,待交付开发成果验收合格后,中广上洋公司按照实际消费予以结算,同时,中广上洋公司根据原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合同款。根据该款协议,支付由网视云通公司垫付的履行《补充协议》期间开发设计费用的条件,是交付开发成果验收合格。现中广上洋公司已按照实际消费予以结算了截止到2019年12月17日的材料与加工费用,应视为其对交付的开发成果验收合格。因此,中广上洋公司应履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同时,中广上洋公司根据原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合同款”条款。
《技术开发合同》第四条研究开发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或结算方式第(二)项支付方式约定(1)合同签订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50%,即159000元,作为设计开发首付款;(2)乙方样机设计完成并提供样机及必要使用说明文档给甲方,甲方收到样机并可正常点亮、使用,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95400元;(3)验收合格后,乙方将所有设计原始资料,文档,软件源代码,硬件源文件,生产制造文件全部提供给甲方,7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剩余20%尾款,即63600元支付给乙方。设计开发首付款已支付完毕,现已符合“验收合格后”的付款条件。支付方式中约定的资料给付内容是笼统的资料称呼,《MD100设计需求书》第十条验收与交接中约定的其他内容是对资料的具体细化,因中广上洋公司在审理中明确表示不需要网视云通公司交付《MD100设计需求书》第十条验收与交接中约定的其他内容,故中广上洋公司应按约定支付第(2)(3)笔款项。原审法院特别提醒,虽然中广上洋公司表示不需要网视云通公司交付《MD100设计需求书》第十条验收与交接中约定的其他内容,其只是放弃了作为付款的条件,并不表示其免除了网视云通公司交付的义务,中广上洋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仍有权利要求网视云通公司交付《MD100设计需求书》第十条验收与交接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网视云通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支付利息
虽然中广上洋公司在审理中明确表示不需要网视云通公司交付《MD100设计需求书》第十条验收与交接中约定的其他内容,但网视云通公司亦未提交其向中广上洋公司交付“验收与交接中约定的其他内容”时被拒绝接收的证据,不能认定中广上洋公司在付款时间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故对网视云通公司要求中广上洋公司以159000元为本金,支付从2019年1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拆借利率)计息至上述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广上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网视云通公司研究开发经费及报酬159000元;二、驳回网视云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6元,由网视云通公司负担146元,由中广上洋公司负担3400元。
本院二审期间,中广上洋公司提交了2019年11月21日网视云通公司(***)微信发送给中广上洋公司(***)的名称为《REPLY_MD100项目客户问题.docx》的word文档作为证据,用以证明网视云通公司承认样机无法支持1080i50格式输入输出等问题,其虽提出了问题解决方案,但至今未予解决。经质证,网视云通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并确认中广上洋公司在2020年8月24日原审法院第二次庭审时提交过上述证据,因word文档当庭打不开,中广上洋公司按原审法院要求于庭后提交了书面质证意见(当日庭后收到对方发送的邮件)。但是,网视云通公司认为其开发的电路板是支持1080i50格式输入和输出的,因为中广上洋公司选用的TX2模块本身不支持1080i50格式输出,故该问题与软件开发没有关系,需要修改硬件,中广上洋公司提出重新签订合同,并要求网视云通公司支付垫付款。而且,中广上洋公司随后支付网视云通公司已垫付的样板与加工费用,说明1080i50格式问题与软件设计没有关系。本院认为,因网视云通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二审中,网视云通公司确认交付给中广上洋公司一块样板,该样板不支持1080i50格式输入;中广上洋公司确认网视云通公司自留的样板通过烧入新的FPGA程序可支持1080i50格式输入。
本院二审查明,中广上洋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对网视云通公司交付的样板进行测试,于2019年11月18日汇总提出7个问题:1.格式支持(目前仅支持30p,需要添加对50i、50p、60p支持);2.稳定性;3.输入接口;4.格式转换;5.系统升级;6.驱动兼容性;7.风扇问题。网视云通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回复《REPLY_MD100项目客户问题.docx》,对上述7个问题进行了答复,对部分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同时表示“50i输出无法支持,因为TX2输出不了50i”“如果必须支持50i,需要改硬件,由FPGA输出50i”,并要求先按合同验收并结清款项。中广上洋公司未予验收,同意结清5块样板费用。2020年1月2日-19日期间,***协商新版需求并拟签订补充协议继续开发,网视云通公司要求结清开发费或支付预付款,中广上洋公司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
另查明,原审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受理中广上洋公司诉网视云通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上洋公司请求判令:1.确认2020年6月19日网视云通公司收到中广上洋公司起诉状之日解除2018年9月10日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及2019年8月1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网视云通公司返还合同款159000元,以及滞纳金9540元;网视云通公司赔偿违约损失150929.58元;4.***承担连带责任;5.网视云通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2020年9月28日,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中广上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中广上洋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二审案号为(2021)最高法知民终430号。该案与本案涉及同一份《技术开发合同》《补充协议》。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为技术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本案合同订立、履行等相关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合同法。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网视云通公司是否依约完成了技术开发工作,中广上洋公司应否支付技术开发费用。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网视云通公司请求中广上洋公司支付技术开发费用,应举证证明其已依约交付开发成果并验收合格,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网视云通公司交付的样板不符合《补充协议》约定的《MD100电路板改版方案》技术要求,其请求中广上洋公司支付技术开发费用,依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和技术要求。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9月10日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约定履行期限3个月,合同价款318000元。2019年8月19日,双方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同意将合同履行期限延至2019年11月10日。网视云通公司应当在此前严格按照《MD100电路板改版方案》要求完成全部开发设计工作,履行期间开发设计所需费用由其先行垫付,待交付开发成果验收合格后,由中广上洋公司予以结算,同时中广上洋公司根据原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合同款。《MD100电路板改版方案》第三条修改说明第(7)***,“经过芯片厂商评估后,LT9211电路修改后,可以利用2-laneMIPI-CSI接口传输1路1080p60图像,这样,MIPI-CSI信号可以自动支持1080p25、1080p30、1080i50、1080i60、1080p60这几种输入图像格式”。二审中,网视云通公司确认经《补充协议》改版后的样板设计需支持1080i50等输入图像格式。据此,网视云通公司交付的开发成果验收合格后,中广上洋公司需依约支付剩余合同款;网视云通公司交付的样板应支持1080i50等输入图像格式。
其次,关于合同的履行。中广上洋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对网视云通公司交付的样板进行测试验收,并于2019年11月18日汇总提出包括“1.格式支持:目前仅支持30p,需要添加对50i、50p、60p支持……”等7个问题。2019年11月21日,网视云通公司回复称“可以通过FPGA把50i转换成30p给TX2”“输出50i无法支持,因为TX2输出不了50i”“如果必须支持50i,需要改硬件,由FPGA输出50i”。同时,网视云通公司请求中广上洋公司验收付款。中广上洋公司提出签订新的补充协议继续开发,对样板未予验收。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停滞履行。二审中,网视云通公司确认其交付的样板不支持1080i50输入图像格式。据此,网视云通公司交付的样板设计因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未验收通过。
最后,关于中广上洋公司应否支付技术开发费用。因网视云通公司在《补充协议》限定的合同开发时限内“2019年11月10日之前”未能依约完成全部开发设计工作,其交付的样板设计不符合《MD100电路板改版方案》要求,未验收通过。在此情形下,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中广上洋公司不负有付款义务。网视云通公司虽主张对样板不支持1080i50输入问题已提出解决方案,但实际未予解决。并且,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中广上洋公司对合同履行期限已经作出适当宽限,开发周期由原合同约定的3个月延长为《补充协议》约定的14个月,网视云通公司作为技术开发方应积极履行开发义务,如期交付符合改版技术要求的技术开发成果,但是其提交验收的样板存在不支持1080i50输入图像格式等技术问题,网视云通公司仅以其开发的软件可以支持1080i50输入图像格式为由主张已完成技术开发工作,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补充协议》约定,验收合格后,中广上洋公司对网视云通公司垫付的样板费用予以结算,同时中广上洋公司根据原合同约定支付网视云通公司剩余合同款。据此,验收合格是付款条件,而不能因中广上洋公司付款行为推定验收合格事实成立。中广上洋公司先行结算样板费用,不能免除网视云通公司应承担的开发义务,网视云通公司据此主张付款条件已成就,依据不足。原审法院认定“中广上洋公司已按照实际消费结算了网视云通公司垫付的材料与加工费用,应视为其对网视云通公司交付的开发成果验收合格”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因网视云通公司未依约完成技术开发工作,亦未提交包括软件源代码在内的其他验收资料,样板未通过验收,其在本案中主张中广上洋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和延期付款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对中广上洋公司提交的《REPLY_MD100项目客户问题.docx》证据未予审查认定,违反了法定程序,但不足以导致本案发回重审。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原审法院的程序错误一并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中广上洋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初42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北京网视云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5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元,均由北京网视云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如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庞 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韦梦旸
法官助理 郑大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