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市新都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红升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21执9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都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香城南路**文广中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煜、李中文,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彭健。

被执行人:四川**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集体村/div>

法定代表人:何昌凤。

被执行人:四川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东街******/div>

法定代表人:何昌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都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成民初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支付违约金350万元、律师费48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8179.20元、执行费1046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裁定拍卖了被执行人四川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东升街98号X栋-X楼X号、X栋-X楼X号、X栋X楼X号、X栋X楼X号、X栋X楼X号、X栋X楼X号房屋(监证XXXX722)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执行到位案款10231680元,按执行到位情况提取本案执行费14954元,支付申请执行人10216726元(含垫付评估费用33650元)。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查询,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除上述已执行到位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成民初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书剩余案款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