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1执11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都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香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彭健。
被执行人:四*红升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集体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东街。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都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红升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四*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现因四*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受理有相同被执行人的案件,为便于案件的统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由四*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行。
四*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军
审判员罗婧
审判员黄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