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佛南法九民三初第28号
原告:***,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军,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伯安,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锦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曾锦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财英,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君,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南海城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冯智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财英,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君,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城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王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财英,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君,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何培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财英,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君,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佛山市锦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南海城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城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15644元(原告已向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交纳),合共185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敏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吴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