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2161号
原告:广东南海城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城75街区北约商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4350655P。
法定代表人:冯智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嘉琪,广东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文,广东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第四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崇南村明德“北丫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57657467360。
法定代表人:陈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锦波,男,该司员工。
原告广东南海城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第四人民医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6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南海城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0元(原告广东南海城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13556.9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2556.93元,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审判员 车惠青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