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福瑞达燃气调压器有限公司

肃宁县大地利华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1民初181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福瑞达燃气调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富强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723365134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肃宁县大地利华燃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肃宁县肃水路北侧元大道东侧公园大道、天厚园9-10号楼中间商业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67735655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北福瑞达燃气调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肃宁县大地利华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冀1121民初1817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肃宁县大地利华燃气有限公司的财产至335158元。因双方账目清结,原告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肃宁县大地利华燃气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福瑞达燃气调压器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肃宁县大地利华燃气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名下衡水银行账号20×××28的存款1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屈其凯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