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9)冀1121执保411号
申请人:河北福瑞达燃气调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富强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723365134B。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津嘉和盛燃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津县经济开发区省道249线以东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25887884401。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北福瑞达燃气调压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和盛燃气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19)冀1121民初1818民事裁定书2019年11月15日经指挥中心网络查控系统将宁津嘉和盛燃气有限公司名下工行山东省德州宁津支行账户16×××78存款冻结178326元,已冻结13460.19元。工行宁津阳光支行账户16×××78存款冻结178326元,已冻结17564.6元。2019年11月22日将宁津嘉和盛燃气有限公司名下鲁N×××**、*******、鲁N×××**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2019年11月22日至2021年11月21日。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1民初181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