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福瑞达燃气调压器有限公司

河北福瑞达燃气调压器有限公司与肃宁县大地利华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1民初1817号之一
原告:河北福瑞达燃气调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富强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肃宁县大地利华燃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肃宁县肃水路北侧元大道东侧公园大道、天厚园9-10号楼中间商业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北福瑞达燃气调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肃宁县大地利华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因双方账目清结,原告河北福瑞达燃气调压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福瑞达燃气调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2789元,财产保全费2196元,共计4985元,由原告河北福瑞达燃气调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屈其凯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