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1民初1442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福瑞达燃气调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
法定代表人:李广福。
被申请人:新兴重工(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王斌。
原告河北福瑞达燃气调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兴重工(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冀1121民初1442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新兴重工(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至2778312元。新兴重工(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广发银行天津友谊路支行账户为14×××76已存入2778312元已足额为由,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新兴重工(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交的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解除对被告名下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新兴重工(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天津黄纬路支行账户03×××52、中国工商银行天津黄纬路支行账户03×××6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部账户69×××8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支行账户69×××9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部账户69×××3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亮马桥支行账户63×××6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部账户63×××43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新兴重工(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津H×××××的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玉乔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