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1民初1818号
申请人:河北福瑞达燃气调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法定代表人:李广福,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津嘉和盛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康,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福瑞达燃气调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津嘉和盛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福瑞达燃气调压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津嘉和盛燃气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在178326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仝鹏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宁津嘉和盛燃气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17832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将担保人仝鹏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13×××10)的存款冻结至5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玉乔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韵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