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宏瑞种业有限公司

一知农业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成安县城镇田地粮母化肥经销处、河北宏瑞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知民初498号
原告:一知农业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东路丙2号10层10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成安县城镇田地粮母化肥经销处,经营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凤凰东路路南。
经营者:于清波。
被告:河北宏瑞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98号东城国际4号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一知农业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安县城镇田地粮母化肥经销处、河北宏瑞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一知农业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及律师费共计3万元;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大丰30”是由***培育的玉米新品种,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为品种权人。原告受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委托,对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大丰30”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行为。被告成安县城镇田地粮母化肥经销处销售的,由被告河北宏瑞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蠡玉17号”玉米种子侵犯了“大丰30”的植物新品种权。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植物新品种“大丰30”的品种权人为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原告一知农业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作为其代理人,对于侵犯和损害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维权,并未授权原告以自己名义从事维权行为。现本案原告一知农业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一知农业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