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兴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荣盛兴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0民初11号之一
原告:河北荣盛兴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和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河北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祖,河北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18号世纪汇广场办公楼20楼20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生斌,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墩墩,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系被告***之弟。
第三人:寰泰(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西二办公楼十二层10C室。
法定代表人:叶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小红,女,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荣盛兴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寰泰(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河北荣盛兴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称:为收购第三人寰泰(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廊坊中冶寰泰生态城投资有限公司95.78%股权,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于廊坊市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前述股权转让过程中,被告***出具了担保函,对协议执行过程中转让方发生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依约向被告支付了2.4亿元款项,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有效;2、被告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原告损失9600万元;3、被告***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荣盛兴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被告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双倍定金4.8亿元,被告***承担连带返还责任;3、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寰泰(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法院调整高院中院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如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本案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河北省辖区,且诉讼标的额为4.8亿元,超出本院管辖范围,应移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建民
审 判 员  马 兰
代理审判员  杨立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