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24执462号
申请人:徐州三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3000535279654,住所地徐州。
法定代表人:朱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睢宁县睢城镇天成丽都旅馆,注册号:320324600133910,住所地睢宁县。
经营者:沈艳,女,1980年2月6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徐州三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睢宁县睢城镇天成丽都旅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24民初23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睢宁县睢城镇天成丽都旅馆于2018年9月1日前支付原告徐州三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万元,如被告不按约支付上述工程款,则应加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7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从2017年6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其余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
三、双方就睢宁县睢城镇天成丽都旅馆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5元,由被告睢宁县睢城镇天成丽都旅馆承担,鉴于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于支付上述工程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州三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19年1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2、2019年1月28日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进行查询,目前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19年2月13日依法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4、经多次上门拘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目前本案没有执行到位的案款。
5、依法向申请人邮寄发出终结执行裁定书。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尊敬
审判员 胡海北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薛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