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嘉诚花卉园艺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591执5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被执行人***,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被执行人***,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被执行人南宫市**花卉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凤岗街道办事处南八里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宫市**花卉园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冀0591民初76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