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嘉诚花卉园艺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581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月9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8月4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9月6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4月16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月10目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3月25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0年2月25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6月2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被执行人:南宫市嘉诚花卉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南八里庄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0509733297。
法定代表人:刘保国
关于申请执行人***、***、*书北、***、***、***、***、***与被执行人南宫市嘉城花卉园艺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南宫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市劳仲案字【2019】0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书北、***、***、***、***、***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书修工资9340元、***工资780元、***工资1340元、***工资3560元、*书北工资12320元、***工资3820元、***工资11480元、***1110元,以上共计43750元,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56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通过南宫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南宫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南宫市国土资源局、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宫市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收益类保险信息。
4.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但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437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王彬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