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延长县房产服务中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621民初1313号
 
原告: ***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住址: 太原市尖草坪区滨河西路3号中创新大厦五六层法定代表人: 梁建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呼小雄,男,延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延长县房产服务中心(延长县物业服务中心)
地址:延长县XX小区。
法定代表人:白岩,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保瑞,男,汉族,1982年8月29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延长县,系延长县房产服务中心(延长县物业服务中心)副主任,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原告***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延长县房产服务中心(延长县物业服务中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延长县房产服务中心(延长县物业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限期支付原告为其提供四份技术服务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费用197300元及按每日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2、被告限期支付原告为其提供三份编号为20JZ-XA-42、20JZ-XA-43、20SZ-XA-38《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费用壹佰柒拾陆万元(176万元)及按每日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原告通过代理公司得知被告有工程项目需要做可行性研究报告,随即与被告协商后于2020年3月2日签订了四份《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20KY-XA-34、35、36、37.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延长县雷家滩社区雷家滩二、三、四小区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费用为二小区4.96万元,三小区为4.9万元,四小区为4.89万元,支付时间和方式上为:乙方提交成果文件及等额税票后,甲方需在15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延长县雷家滩老旧小区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双方约定费用为4.98万元,支付时间和方式上为:乙方提交成果文件及等额税票后,甲方需在15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以上四项费用合计为197300元。2020年3月5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该四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2020年3月27日,被告以“(长房)招(设)(2020年)第02号”“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 中标通知书”确认原告为“延长县XX社区XX小区XX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项目的中标人,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和被告签订了编号为20JZ-XA-4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被告)委托设计人(原告)承担“延长县XX社区XX小区XX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工程设计,设计费为29万元。付费时间为第一次付费为14.5万元,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费为13.05万元,在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第三次付费为1.45万元,在工程完成施工后7日内。
2020年3月27日,被告以“(长房)招(设)(2020年)第03号”“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 中标通知书”确认原告为“延长县XX社区XX小区XX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项目的中标人,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和被告签订了编号为20JZ-XA-4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被告)委托设计人(原告)承担“延长县XX社区XX小区XX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工程设计,设计费为29万元。付费时间为第一次付费为14.5万元,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费为13.05万元,在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第三次付费为1.45万元,在工程完成施工后7日内。
2020年3月27日,被告以“(长房)招(设)(2020年)第04号”“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 中标通知书”确认原告为“延长县雷家滩老旧小区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设计”项目的中标人,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和被告签订了编号为20SZ-XA-38《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被告)委托设计人(原告)承担“延长县雷家滩老旧小区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设计”工程设计,设计费为118万元。付费时间为第一次付费为59万元,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费为53.1万元,在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第三次付费为5.9万元,在工程施工完成后7日内。2020年5月27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设计图纸。
现被告未实际完成了全部工程施工,但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据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限期支付设计费、可行性研究报告费用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延长县房产服务中心(延长县物业服务中心)答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应该给原告付钱,但是因没有争取到资金就没付成。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编号为20JZ-XA-42、20JZ-XA-43、20SZ-XA-38建设工程设计合同3份、编号为20KY-XA-34、20KY-XA-35、20KY-XA-36、20KY-XA-37技术服务合同4份,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设计费用为1957300元,其中0KY-XA-34、20KY-XA-35、20KY-XA-36、20KY-XA-37四份技术服务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费用197300元、20JZ-XA-42、20JZ-XA-43、20SZ-XA-38《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费用1760000元及付款方式的事实。
2、文件接收确认单10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设计成果的事实。
3、2020年12月9日开具的发票24份,证明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设计费共计为1869300元,质保金因施工未完成税票未开具。
被告延长县房产服务中心(延长县物业服务中心)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延长县房产服务中心(延长县物业服务中心)对原告提供的编号为20JZ-XA-42、20JZ-XA-43、20SZ-XA-38建设工程设计合同3份、编号为20KY-XA-34、20KY-XA-35、20KY-XA-36、20KY-XA-37技术服务合同、文件接收确认单、2020年12月9日开具的发票均无异议。
经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认为,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原告提供的编号为20JZ-XA-42、20JZ-XA-43、20SZ-XA-38建设工程设计合同3份、编号为20KY-XA-34、20KY-XA-35、20KY-XA-36、20KY-XA-37技术服务合同、文件接收确认单、2020年12月9日开具的发票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且能互相印证,故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原告通过代理公司得知被告有工程项目需要做可行性研究报告,随即与被告协商后于2020年3月2日签订了四份《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20KY-XA-34、35、36、37.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延长县雷家滩社区雷家滩二、三、四小区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费用为二小区4.96万元,三小区为4.9万元,四小区为4.89万元,支付时间和方式上为:乙方提交成果文件及等额税票后,甲方需在15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延长县雷家滩老旧小区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双方约定费用为4.98万元,支付时间和方式上为:乙方提交成果文件及等额税票后,甲方需在15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以上四项费用合计为197300元。2020年3月5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该四项可行性研究报告。2020年3月27日,被告以“(长房)招(设)(2020年)第02号”“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 中标通知书”确认原告为“延长县XX社区XX小区XX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项目的中标人,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和被告签订了编号为20JZ-XA-4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被告)委托设计人(原告)承担“延长县XX社区XX小区XX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工程设计,设计费为29万元。付费时间为第一次付费为14.5万元,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费为13.05万元,在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第三次付费为1.45万元,在工程完成施工后7日内。
2020年3月27日,被告以“(长房)招(设)(2020年)第03号”“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 中标通知书”确认原告为“延长县XX社区XX小区XX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项目的中标人,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和被告签订了编号为20JZ-XA-4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被告)委托设计人(原告)承担“延长县XX社区XX小区XX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工程设计,设计费为29万元。付费时间为第一次付费为14.5万元,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费为13.05万元,在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第三次付费为1.45万元,在工程完成施工后7日内。2020年3月27日,被告以“(长房)招(设)(2020年)第04号”“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 中标通知书”确认原告为“延长县雷家滩老旧小区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设计”项目的中标人,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和被告签订了编号为20SZ-XA-38《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被告)委托设计人(原告)承担“延长县雷家滩老旧小区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设计”工程设计,设计费为118万元。付费时间为第一次付费为59万元,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费为53.1万元,在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第三次付费为5.9万元,在工程施工完成后7日内。2020年5月27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设计图纸。现被告未实际完成工程施工,也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违约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自愿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图纸并进行了交付,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对原告***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为其提供四份技术服务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费用197300元及设计费用176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延长县房产服务中心(延长县物业服务中心)于判决生效后的五日内支付原告***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为其提供四份技术服务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费用197300元。
二、被告延长县房产服务中心(延长县物业服务中心)于判决生效后的五日内支付原告***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用1672000元,剩余88000元于工程施工完成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16元, 减半收取11208元,由被告延长县房产服务中心(延长县物业服务中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白智如
                         二O二O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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